水路货物运输法规(水路货物运输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4-08-31 阅读次数:19

2010年货代海运实务知识:水路集装箱货物运输规则

1、本条中风险转移规则已经《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修改,装运港货物装运上船后,风险转移给买方。(由于2000年解释通则规定之越过船舷风险转移,是否越过船舷不便于举证,故而修改。

2、水路运输方式包括国际海上运输、沿海和内河运输,适用的国内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运输合同分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运条例及实施细则》,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3、在集装箱运输中,托运人承担特定的责任。对于拼箱货,其责任与传统海运一致,包括确保货运资料准确完整,以及承担核对箱内货物产生的费用。如果海关或其他机构检查导致货损货差,费用和损失由托运人负责。如果因箱内装载不当、货物不适合运输等原因导致货损,托运人也要承担责任。

4、第四十一条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承运人应按规定向港务(航)监督机构办理申报手续,港口作业部门根据装卸危险货物通知单安排作业。第四十二条 装卸危险货物的泊位以及危险货物的品种和数量,应经港口管理机构和港务(航)监督机构批准。第四十三条 装卸危险货物应选派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装卸人员(班组)担任。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的运输程序

水路集装箱货物运输的注意事项包括: 货物准备:确保货物符合集装箱运输的各项要求,包括重量、尺寸和包装等,防止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散落、损坏或丢失。同时,需了解货物的运输限制,如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应遵守特殊的运输规定。 装卸操作:遵循正确的装卸程序和操作规范,使用专业的装卸设备。

第十七条 经综合平衡确定的运输计划以外的货源和客源,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个人,可以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自行组织承运。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实行地区或部门封锁,垄断客源、货源。

本条例所称国内水路运输(以下简称水路运输),是指始发港、挂靠港和目的港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通航水域内的经营性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本条例所称水路运输辅助业务,是指直接为水路运输提供服务的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和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经营活动。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国内水路运输提供水路运输服务及相关业务的活动。

水路运输危险货物规则:为加强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保障运输安全,防止事故发生,适应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港口管理机构,港务(航)监督机构应按照职责范围负责本规则的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